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收房

扬州房产网    2020-12-23    179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交房验房流程

1、通知:在开发商收房通知书寄出30天内,购房者应当去处理有关手续;按有关规则,如购房者在约守时刻内没有到指定地址处理有关手续,则通常被视为开发商已实习将该房交给买家运用。

2、证书:要查看开发商出具的两书一表,这是收房的必要条件之一。具体为《住所质量保证书》、《住所运用阐明书》和《竣工检验存案表》。疑问对比多的首要是《竣工检验存案表》,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表,一同必定要细心调查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存案,例如消防设施等。假如都没有疑问,可进行下一步,任何一项有疑问,主张不要进行收房。

3、看房:许多开发商老是请求业主先补齐房款(假如面积涨水)、交纳一年的物业办理费等费用,然后方能够处理入住手续,收取房子钥匙和有关资料,然后才干检验房子,假如房子有疑问交物业渐渐修补。PS:小编以切身阅历通知你,开发商与物业通常都是“踢皮球”,一旦房子质量呈现疑问,通常是“拉锯战”的开端。SO:不管是依据法律的规则和大有些购房合同的约好,交纳公共修补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给房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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